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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窃财大半年雇主竟然不知晓

发布日期:2009/10/23 15:31:24       阅读人数:2579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柳州一保姆盗窃主人家中的黄金首饰和相机去典当,得款后挥霍一空,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结果获法院从轻发落,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08年3月,柳州市的冯某受聘到覃某家中做保姆,负责做饭和搞卫生。在几个月时间里,冯某偷偷把覃某家中的3枚金戒指、1条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脚链、2个金手镯、1副金耳环和1部数码相机(共价值13340元)拿到当铺去典当,得款后全部花光。9月12日,在覃某没有发觉家中财物被盗的情况下,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日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冯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冯某秘密盗走覃某家的财物,并拿去典当,虽然受害人一直没有查觉,但冯某的盗窃行为已完成,且盗窃的财物总共价值13340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冯某投案自首,故获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