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家政服务越来越广泛,有时候就会遇到用工难的局面,一些家政服务机构为了应付招工难的难题,便招收一些没有专业家政技能的下岗工人凑合用,当在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意外的受伤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最近发生了一起案例可供大家参考。
刘某是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前不久,他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老张家打扫卫生。工作中,刘某不慎从楼梯上滑倒手部骨折。老张随即将刘某送医院治疗,但因医疗费问题与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有了分歧。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认为,刘某是为张家打扫卫生受的伤,应由老张支付医药费。而老张不认可。
此案我来断
家政中心不得规避责任
笔者以为,在这起案例中,尽管刘某是在为张家打扫卫生时受的伤,但是,刘某实际上是某家政中心的家政服务工作人员,他是接受家政中心的指派才前往张家工作的,并非张家直接雇请他来打扫卫生的。
因此,刘某在张家的工作,是在被家政中心雇佣后为张家工作的,张家并不直接向刘某支付工资,而是向家政中心支付相关费用,所以,刘某在张家的工作应该视为替家政中心工作。由此可见,刘某的受伤是工伤。既然是工伤,刘某的单位也就是某家政中心就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家政中心不应以刘某为张家工作为由,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王锦南
老张应拒付医疗费
首先,本案中家政服务中心和家政员之间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当事人刘某是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人员,受家政服务中心的安排到张家做保洁,工资由该中心发放支付,所以,刘某与家政中心之间是雇佣关系。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因此,家政服务中心应为受伤的刘某支付医疗费。
其次,老张和家政服务中心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与家政员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张家没有造成刘某受伤的故意或严重过失因素,且及时送刘某到医院治疗,因此,老张对刘某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理由拒付医疗费。
吕险峰
法博士支招
向雇主索要医疗费
本案涉及合同的相对性,即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刘某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而家政服务中心与客户老张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这两份合同均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刘某应向家政服务中心索要医疗费。而老张不应承担刘某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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