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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何时立法

发布日期:2010/3/16 15:25:04       阅读人数:2437       来源:好帮家家政网       作者:好帮家
 

家政服务行业目前存在许多问题,家政服务立法势在必行。”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家政服务立法”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副局长谢红提出的“关于家政服务立法的建议”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注意。

随着家庭的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和独生子女政策导致的陪护人力的匮乏,家庭对于家政服务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据测算,全国的家庭超过4亿,其中在城镇约2亿,对于家政服务人员的需求高达7000万个岗位,而目前全国家政服务人员的数量在1600万到2100万之间。

目前家政服务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同时应运而生了大量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一方面,很多家庭很难找到合适的家政服务人员,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家政人力资源严重匮乏,而且流失严重,很多家政服务人员干几年后就退出这个行业,年流失率占1/3以上。家政服务市场的无序化,家政服务的不规范以及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产生了很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也波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究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家政服务机构的不规范。很多家政服务机构主要以介绍家政服务人员获利为主要目的,不能承担起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职责。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发生冲突时,特别是双方的权益发生侵害时,家政服务机构无能为力。

二是家政服务没有标准。家政服务作为一个行业,就应该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用标准来规范服务者的行为,服务人员应该得到相应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摩擦,而现在服务的好坏全凭雇主个人的感受,出现冲突时没有评判的标准,很难维护双方的权益。

三是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往往双方处在一个不对等的地位,家政服务人员大多是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受中国传统形成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把这种社会工作当做家庭事务来处理,受害都无处申述,因此维护她们的权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家政服务业已经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行业,它的从业者超过了现有的不少行业,提高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的诚信度和工作水平,帮助用户和家政服务人员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共同创建用户的家庭道德与文明家政服务市场的发展,培育稳定的家政服务队伍,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建立良好的家政劳动关系,无不需要家政服务立法的规范。因此我认为,家政服务立法迫在眉睫。”谢红说。

王淑珍代表认为,首先,应该确认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家政服务人员作为社会的劳动者,其劳动权益的保护应以《宪法》和《劳动法》为依据。而家政服务的特殊性又使目前的《劳动法》难以适用。建议在《劳动法》中单设一章,专门规定家政服务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关于家政服务的法律规范,可以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相关内容,通过立法技术上的调整来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应该调整家政服务实体。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其适用要求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因此,家政服务要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则应满足这一条件。在上面提到的实体形式中,只有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实体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劳动合同是联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纽带,也是劳动者劳动权益得到保护、用人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据所在,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得以彰显。因此,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员工制的经营模式经过了市场的检验,完全可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另外,将员工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对规范家政服务市场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的家政服务实体形式多样,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如果将员工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则无论对家政服务人员还是对家政服务实体,都是一种保护,这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家政服务市场将形成以员工制为主导、以其他形式为补充的局面,员工制的主导地位将推动家政服务职业化的进程。

法律规范应具体考虑到各种情况。”申瑞涛代表认为,家政服务与其他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方面,因此对该行业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反映这些特点。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应考虑到住家工与小时工的区别。小时工的工作时间比较好确定,住家工的工作时间因弹性大、延续时间长而难以确定,因此可以考虑以工作内容来确定工作量。

政府应确立家政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机构,可以挂在妇联或劳动保障部门并设立行业维权部门,建立支持家政服务的仲裁制度和起诉制度。建立行业规范标准。并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完善家政服务的劳动合同。”申瑞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