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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立法:权利保障更重要

发布日期:2010/1/19 11:52:15       阅读人数:1350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促进就业与权利保障是制定家庭服务业政策和法规无法回避的问题。促进就业在创造新的岗位、解决失业问题方面与权利保障具有同一性,而在增加用工成本、减少就业人数方面与权利保障又具有互斥性。将促进就业置于首位,而将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放在末位,其指导思想就会出现偏差。如果不予以矫正,将无法解决家庭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家庭服务业存在的最急迫的问题是什么?是尖锐的供需矛盾——供不应求和供不适求。

一方面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随着家庭的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和独生子女政策导致的陪护人力的匮乏,家庭对于家政工的需求越来越大。据测算,全国的家庭超过4亿,其中在城镇的约2亿,对于家政工的需求高达7000万个岗位,而目前全国家政工的数量在1600万到2100万之间。另一方面,家政人力资源严重匮乏。不仅输出数量不足,而且流失严重,年流失率占1/3以上。

家政工流失,主要是因为权益受损。在审查家政服务合同过程中,我们发现最令人伤心的条款是:“雇员服务期间因病不能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将退回原籍,费用自理。”此条款尽管显得冷酷无情,但是并不违法。因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中介机构、家庭雇主承担家政工医药费的义务,也没有家政工生病期间有权住在雇主家、领取最低工资的规定。这与劳动者有权领取病假工资、按法定标准报销医药费的规定完全不同。

家政服务组织多数表示,只愿意为家政工投保商业险。家庭雇主则意见不一,收入高的雇主愿意出钱买高质量且稳定的服务,部分雇主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主张消除歧视、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和谐,中低收入者则只愿意负担商业意外险附加意外医疗险30元/年。可见,单纯靠市场调节、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无法达成共识的,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和配套制度确保实施,才能解决家政工急需的社会保险问题。湖北省花木兰家政服务公司作为湖北妇联打造的品牌企业,把家政工作为一种职业,没有任何歧视,与其他职业的员工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家政工队伍是稳定的。

职业培训不到位也造成家政市场“供不适求”严重,加上一些中介机构乱收费、甚至欺诈服务对象,使雇主和家政工的利益受损。部分家政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打骂、虐待、性骚扰案件时有发生。此外,超时工作现象普遍存在,体力严重透支。面对无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的晚年,即使热爱此行,技术和人品均十分优秀,与雇主相处融洽的月嫂,也不敢干一辈子。

这些权益受损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目前着力推动的扶持政策,有可能导致政府支出了巨款却不能阻止家政队伍的流失。此推理看起来荒谬,其实是有依据的:

其一,忽视了家政工权益保障,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使家政工处于低下的社会地位,这一行缺乏吸引力。

其二,随着脱贫人数的增加,这种万般无奈才选择的行业的人力资源会越来越少。

而如果把维护家政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以吸引并提升一定数量的家政工素质和地位为考核指标,在此基础上给予财税扶持,尤其是社会保险补贴,家政服务业就会朝着预定目标发展。

这不仅涉及整体就业的量和质的平衡问题,还涉及消除就业歧视的问题,甚至直接影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和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成效。因为在家政行业中,她们因教育资源少导致的能力低本身就是性别歧视的结果,多数被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又构成了对女性的制度性性别歧视。绝大多数家政工因而处于焦虑状态,普遍缺乏职业认同感和稳定感。

显然,权利保障比促进就业更重要,所增加的人工成本可以通过社保补贴等政策化解。在家政业立法的基本原则中,应当把维护家政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这样,才符合“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才能解决家政工“供不应求”和“供不适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