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蔡某霞请某家政公司下属的常平分店帮忙找保姆,并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家政公司须了解保姆来历、保存保姆的详细资料,若保姆因违法或其他责任造成蔡某霞损失,家政公司有义务协助蔡某霞和相关部门追究保姆的相应责任。
2008年8月4日下午2时,家政公司安排其公司保姆“李小梅”去蔡某霞家,蔡某霞及家人于同日下午4时出门,5时回家后发现保姆不见了且家中有财物失窃,损失约2万元,蔡某霞于是报警,该盗窃案至今没有侦破。
蔡某霞要求家政公司全额赔偿未果,并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蔡某霞财物损失,家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赔偿蔡某霞损失4000元。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认为,家政公司安排的保姆在发生盗窃后下落不明,导致蔡某霞损失无法追回,家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做好保姆的审查和跟踪,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管理保姆不到位
家政公司也要罚
家政公司若没有尽到其义务做好保姆的选任工作,该保姆的身份信息未经核实和跟踪管理不到位,在保姆偷窃后导致业主无法追回损失,家政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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