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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窃了雇主财物法院判家政公司买单

发布日期:2010/1/15 11:38:32       阅读人数:14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
 
        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家住东莞樟木头镇的蔡某在2008年1月8日,与一个家政公司签订一份《家政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家政公司为蔡某霞提供保姆,服务时间自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1月8日。蔡某霞要求家政公司必须了解保姆的来历,确保保姆的工作能力和保存保姆的详细资料。合同期间,如蔡某霞认为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不适合并具有充分理由,蔡某霞应提前3天通知家政公司,家政公司给予负责调换与约定服务内容能力相当的保姆。

  蔡某霞与家政公司约定,由于保姆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蔡某霞损失的,家政公司有义务协助蔡某霞和相关部门追究保姆的相应责任。

  合同签订后,家政公司先后安排3个保姆为蔡某霞提供家政服务,但都不能达到蔡某霞的要求,蔡某霞不得不三次提出更换新保姆。

  保姆盗雇主4000元后走佬

  蔡某霞因对家政公司安排的第三个保姆的服务不是很满意,要求重新调换一个保姆。2008年8月4日下午2时,家政公司安排公司保姆“李小梅”去蔡某霞家做保姆。当日下午4时,蔡某霞及家人出门,下午5时回到家里,发现保姆不见了,而且家中有财物失窃,蔡某霞马上报警。

  2008年8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樟木头派出所向蔡某霞出具了报警回执,该盗窃案至今没有侦破。其后,蔡某霞要求家政公司赔偿未果,蔡某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家政公司赔偿蔡某霞损失4000元。判决后,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家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东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蔡某霞的损失情况和家政公司的过错程度,判令家政公司赔偿蔡某霞4000元并无不当。家政公司主张无需赔偿蔡某霞被盗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