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6日,张强持“公司派单”前往城关区红山根西村的王林家擦玻璃时不慎从17楼坠下身亡。2008年6月,张强的父亲将家政公司和王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8万元。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强因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坠楼身亡,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而家政公司系雇用单位,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王林是家政服务的实际受益人,应按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家政公司和王林赔偿张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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