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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20天突然病亡 家政公司被判赔11万

发布日期:2010/4/26 16:36:02       阅读人数:16299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上班刚20天,齐某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死亡。为此,齐某的家属和兰州金运家政公司发生诉讼。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用人单位承担齐某工亡费用及抚恤金共计11.2万元。

  2008年4月,46岁的齐某应聘到兰州金运家政公司担任清洗工。5月13日,齐某和几位同事被公司派往一商场清洗大厦外墙及广告牌。结果齐某在清洗广告牌时晕倒,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检查是心脏病突发造成死亡。由于家政公司未给齐某办理工伤保险,因此齐某的家属和家政公司协商要求赔偿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6万余元,家政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补偿。于是齐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家政公司告上法庭。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其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等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齐某与家政公司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承担齐某工亡费用及抚恤金等共计11.2万元。一审宣判后,金运家政公司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