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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被判赔偿15万

发布日期:2009/3/30 10:51:44       阅读人数:9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护工失职致病人坠亡

  家政公司

  被判赔偿15万

  本报讯(通讯员冯晓雪)因护工疏忽,致病人住院期间坠楼而亡。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家政公司赔偿死者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

  去年6月8日晚,老人曹某因吞咽困难入医院住院治疗。当月16日凌晨4时许,曹某在家政公司护工看护期间,因不明原因自高空坠落导致死亡。后曹某子女将医院及家政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医院与家政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7万余元。

  医院称,护工系曹某子女自行委托,患者治疗中,医院按二级护理规范,护士2至4小时巡视病房一次,完全尽到了医院应尽到的责任,不同意曹某子女的请求。

  家政公司称,虽然双方订立了护工合同,但当月13日合同期满后曹某子女一直未交纳护理费用,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超出交款期限没有续交,视为合同终止。基于曹某年迈,子女不在身边,公司只是尽了人道主义的看护,对死者坠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接受曹某家属的委托,对在治疗中的曹某进行24小时护理,因在护理中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出现疏忽,致使曹某离开病床床位时护理人员未发现,未能阻止曹某高坠致死,承担护理义务的家政公司负有一定责任。曹某自行高坠,其本人对自身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虽家政公司认为与曹某家属所签护理合同已经终止,但在合同到期后,家政公司所派护理人员并未撤离,而是继续为曹某提供护理服务,曹某及其家属接受了家政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而且对合同内容未作新的约定,应认定曹某家属与家政公司约定的委托合同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