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目标要求,加强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管理,推动职业中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可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估;
(一) 依法设立并经行政许可满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 管理人员及从事职业介绍的专职工作人员通过统一的岗位培训,并获得持证上岗资格;
(三) 按国家规定与其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四) 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历年审验;
(五) 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工商、税务检查机关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第四条(评定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信用评估标准包括:
(一) 在服务或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有较高的诚信意识和管理水平,并具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施条件;
(二) 重视服务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业务信用、质量信用、经济及社会效益良好;
(三) 依法使用及签订业务合同;
(四)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第五条(分级档次) 职业介绍机构信用评估等级分为三星级(AAA级)、二星级(AA级)、一星级(A级)三个档次。原则上三星级职业介绍机构占进入星级职业介绍机构的20%;二星级职业介绍机构占进入星级职业介绍机构的30%;一星级职业介绍机构占进入星级职业介绍机构的50%。
第六条(三星级标准) 三星级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内部建设和管理水平优良,服务意识领先,应对服务对象要求与愿望的能力强,不确定因素对其服务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小,发展前景广阔。
第七条(二星级标准) 二星级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优良的信用记录,内部建设和管理规范,能够满足服务对象要求与愿望,不确定因素对其服务经营和发展的影响较小,发展前景较为广阔。
第八条(一星级标准) 一星级职业介绍机构为基本具备信用等级评估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评估依据和周期) 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升降级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评估程序) 劳动保障部制定并发布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中国就业促进会受其委托负责信用等级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评估程序采取职业介绍机构自主申报,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推荐,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专家评审,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复审同意后,中国就业促进会为其颁发相应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评估原则) 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对于信用等级评估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公告社会,取消其信用等级资格,收回牌匾、证书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中国就业促进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