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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

发布日期:2008/9/4 11:21:02       阅读人数:1933       来源:互联网       作者:
 
 
        对于周家的做法,桂姨一直心存不满,由此将周家告上法庭。在此案的审理中,桂姨与周家之间的劳务关系实际上只是雇佣关系,是否适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顺德法院的相关法官解释,对于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没有可能适用劳动法方面的法规去衡量周家和保姆之间应负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到底有何区别呢?该法官解释说,其实是用工主体的不同,劳动关系的条件之一是用工主体须有工商部门的登记,而且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而雇佣关系则不然,保姆与家庭之间私下达成提供一定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行为是属于劳务关系,虽然受雇于雇主,但是不受雇主的严格管理,雇主也不具体对保姆进行管理等。由此,该法官呼吁:“希望国家可以将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或者借鉴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操作方法,将出卖劳动力并支付报酬的行为视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