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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08/6/18 9:53:59       阅读人数:13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
 
 
    问:工资总额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1990年元月1日发布的工资总额的规定口径,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问:从2005年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中心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6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元/小时;远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6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元/小时。

    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哪些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答:(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问:劳动者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问:居民家庭的保姆是否享受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

    答:居民家庭自己直接雇用的保姆,目前还没有纳入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如果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居民家庭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应享受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

    问: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