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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来的保姆偷光现金首饰

发布日期:2008/4/30 0:00:00       阅读人数:1285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从家政公司请来一名保姆,本想帮忙看家做家务的,没想到这保姆竟是个小偷,把家里的现金和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全都偷走了。经过公安机关的核查,原来这个保姆提供的身份证竟然是假的,有两个名字,而且之前还有盗窃前科。雇主一气之下,把中介的家政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中介费并赔偿相关财产损失。


    ○事件回放


     铁门开着,贵重物品和保姆都消失
          

    家住鼓浪屿的邱女士回到家之后,看到家中一片狼藉,抽屉开着,钱包空了,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一件不留被偷个精光,而此时家里原本雇佣的保姆去向不明,大铁门就这样敞开着。邱女士赶紧拨打保姆的手机,可一连拨了3次,保姆都把手机按掉。
          

    邱女士赶紧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即对邱女士被盗窃案立案侦查。后来经过经公安机关的核查,原来邱女士家中雇佣的这个名叫“赵薇佳”的保姆,所持的身份证竟然是伪造的,而且还有偷窃的前科。后经警方调查得知,保姆是个惯偷,单独作案。案发后小灵通还在用,目前应该就在禾祥西片区。但具体警方仍在追查中。
          

    找不到保姆,雇主把介绍保姆的家政公司告上了法院,其理由是家政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应当返还150元的中介费并赔偿2万元的财产损失。


    ○法庭交锋


    家政公司称无责任,但愿退中介费
          

    原来,邱女士与被告的这家家政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服务中介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名叫“赵薇佳”的保姆被列为丙方,合同中约定,邱女士给“赵薇佳”的工资是一个月800元。合同签订后,邱女士也交了150元中介费给家政服务公司。但这保姆没干半个月,就出现了前面这一幕。
          

    原告邱女士及其丈夫卓先生因此认为,家政公司没有尽到义务,未查明“赵薇佳”的来源及其真实身份,并向法院提交了家庭财产损失的一些发票证据,以此要求家政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现场,原告的证人严先生也证明,他之前也曾雇佣这个“赵薇佳”当保姆,“赵薇佳”也曾盗取过他家中包括现金和工资卡、社保卡等在内的财产。
     而被告的家政服务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力审慎核查赵薇佳身份的义务,不存在过失。家政公司同时辩称,公司与“赵薇佳”及原告三者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赵薇佳”与家政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邱女士的损失是“赵薇佳”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家政公司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共同侵权人,不应当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邱女士的财产损失具体数额要待司法机关查清案情后才能确定。不过,家政公司却表示自愿退还邱女士之前所交的150元中介费。


    ○法院判处


    家政公司该赔偿,但原告证据不足
          

    法院分析认为,家政公司收取“赵薇佳”的管理费,对“赵薇佳”就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将有盗窃之前科的“赵薇佳”介绍给邱女士使用,致使“赵薇佳”盗取邱女士家中财产,给邱女士带来损失,应予以赔偿。
          

    但鉴于“赵薇佳”盗窃案公安机关仍在侦察阶段,加之庭审中提交的发票证据存在“客户一栏空白或与原告的身份不相符”的问题,尚无法充分证明其实际财产损失。
          

    鉴于家政公司自愿返还邱女士150元中介费,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的家政服务公司退还给邱女士150元中介费,驳回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