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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工作满月被告知“下月15号领工资”

发布日期:2013/10/10 14:10:11       阅读人数:1061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近日,从事家政服务的王女士遇到一件新鲜事,她9月份受雇在一位企业老板家做保姆,岂料工作了一个月后,被告知10月15日才能领9月份工资。

  王女士家住昆区,本地人,孤身带着一个孩子,常年四处打工。今年8月,在她登记的一家家政公司的介绍下,王女士到现雇主刘先生家试做了一顿饭,但是当时刘先生并没有决定雇佣她。半个多月后王女士接到雇主的电话让其去上班,“当时他承诺一个月有4天的休息日,干够26天就结一次钱,超过28天,上一天给一天的加班费。”

  9月底,王女士决定辞职,但当她向刘先生索要工资时却遭到了拒绝:雇主刘先生告诉她,工资要和他单位的员工一起发,下月15号才能领工资。王女士很气愤:自己并非他单位的员工,自己做保姆也有很多年了,工资一般都是日结或月结,从没听说过“下月15号领工资”这样的说法。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王女士的雇主刘先生,刘先生表示,对于王女士的工作他也有很大不满:“过节时家里买了一只羊,吃了两顿饺子,一顿丸子,羊就没了,所以我就叫她走人,她就是个小偷,她还觉得委屈,你说雇这样的保姆谁能放心啊?而且我也承诺了15号就给她发工资,又没说不给他工钱,我们所有员工都是15号发工资,况且她还没干够一个月。”

  记者了解到,虽然刘先生和王女士雇佣双方是通过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认识的,但是由于他们是在半月后中介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建立的雇佣关系,所以该家政中介也无法对双方的争执进行协调处理。另外,由于双方始终没有签订过任何形式的纸质合同,双方的约定也都是口头承诺,王女士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对此,律师提醒雇佣双方在建立雇佣关系时应该及时签订雇佣合同,对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

  ■记者 陈正函 见习记者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