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上午发布通知称,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需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通知称,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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