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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家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违规最高罚款3万

发布日期:2011/5/9 12:36:47       阅读人数:1298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近日,商务部拟定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家庭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的三方权利义务,并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如有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芳,具体解读该暂行办法对家政行业和普通市民带来的影响。

  家政公司违规最高可处3万以下罚款

  “过去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有关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有一些地方政府曾有过一些针对家庭服务业规范的尝试,形成了在本地域内对于家政服务所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次首次由商务部出台管理暂行办法,对消费者、家政从业人员、家政公司都有相关规定,明确了三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有法可依。”谭芳表示。

  如在家政公司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模式(员工式)和职业介绍模式(中介式)两种。实行员工式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未满16周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在暂行办法中,不但回答了该怎么做的问题,也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如违反相关规定,例如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保证家庭服务员投保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家政服务员发生纠纷不能“落跑”

  在日常生活中,保姆与东家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从《田教授家的72个保姆》到告上公堂诉诸法律。如何在事先“立规矩”,让保姆规范服务;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合法解决,办法中也有规范意见。

  在暂行办法常见问题中最热点的还属围绕有关保姆等家政工人的相关问题的一些规范。长期以来,家庭服务的范畴到底应包含哪些?家政工超时服务、合同签订比例低、无保险等现象较为突出,家政公司无证无照无资质,家政工易被强迫劳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家庭服务行业的发展,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针对上述问题都一一作了回答。

  其中,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服务员的行为规范给予明确。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一旦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这避免了一旦发生纠纷家政服务员落跑的现象。但是,具体有什么办法制约其不擅自离岗,还需要具体的细则和办法。”

  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服务项目

  消费者作为“东家”,暂行办法在保护其权利的同时,也没有“一边倒”,而是对其权利和义务也有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到家庭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应当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并如实登记。

  同时,消费者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和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未经家庭服务员同意,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

  如果消费者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需经相关各方同意后,与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服务机构办理解除手续。家庭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包括: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不履行的;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