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首个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在北京签订,《海淀区花园路地区家政服务行业工资协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获得全票通过。 笔者认为,《协议书》的签订具有两大亮点。首先,就协议的签订形式来说,劳资双方首次以选取代表举行谈判的方式签订了工资专项协议,首开我国劳资双方合同之先河。在我国“劳”“资”双方博弈过程中“资”方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劳”方缺失话语权的状况或因此而得到改变。如果签订协议的方式得以推广,以往“劳”方为争取权益、各自为战的局面将成为历史,并以集体的力量出现在历史舞台上。 第二亮点是家政服务员在七种情形下,即使不工作,家政公司也要支付其工资。这七种情况包括患病期间、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之一,家政行业实现这一点的基础,必然是与企业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缴纳各项保险,以上条件才具备现实基础。这将迫使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的企业做出改变。 家政何以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行业呢?由行业特征来看,是有其必然性的。家政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企业方所需提供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很低,往往只需要一个办公场地即可,反过来,对于直接入户为雇主进行服务的家政人员来说,固定资产并非必须。在这种条件下,劳资双方的约束性整体偏弱。以月嫂为例,技术过硬且富有爱心的月嫂,在中国这样的熟人社会里,完全可以依靠曾经雇主的业缘关系,接到源源不断的业务。一旦成长为这样的月嫂,她们完全可以脱离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对她们而言,唯一失去的只是企业无法获取她们报酬的一部分。企业就不那么轻松了,一旦失去优秀员工,丰富的客户资源可能逐渐流失。所以,通过为员工缴纳保险等各种福利方式建立起比较固定的优秀员工资源库,是企业能否在这一领域做大做强的关键。 高标准规则的制定能否得到行之有效的落实是让人担忧的重点。以2007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为例,关于立法,有两种立法思路可以选择,一种是高标准、低覆盖、宽执法的“锦上添花”式,另一种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的“雪中送炭”式。前一种的制定思路是依照国际标准,但刚性比较强,用超越现实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结果有可能因为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而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第二种思路是采取更切实可行的标准,如此,实施起来阻力不会太大,坚持积跬步至千里的方法,每次进步一小步,最终实现大目标。 无论是首个集体工资协商协议的签订,还是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都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劳动力市场调节中尊重弱者、保护弱者、给弱者以话语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为之喝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受限于社会发展阶段,规则的制定无法实现一劳永逸,历史发展的路径总是呈螺旋式上升,我们期待更多覆盖行业广、涉及事项多的协议签订。据了解,今年年内,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将在北京市楼宇、商业街、社区、民俗村、工业区、小企业密集区等进行示范和推广,计划到2012年,已建工会的企业工资协商比例要达到75%以上。希望不久的将来,不只是工资可以有商有量,更多诸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险福利等事项都不再是企业一方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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