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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选聘新物业公司引出官司 “老保姆”拒绝退位

发布日期:2010/8/21 10:34:25       阅读人数:8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81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姆案件。柳州市一小区业主投票“炒掉”老“保姆”,选聘请新“保姆”,认为投票过半,选聘结果合法有效,要求老“保姆”走人并移交资料。可是,原来的物业公司却认为选聘无效,不愿让位。业委会于是一纸诉状将原来的物业公司和房开告上法庭。

 新保姆不能上任

  2009927日,桂中花苑君庭商住楼召开业主大会,并在城中区建设局、潭中街道办事处及王座社区指导、监督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经投票,小区业主208户业中,有140户对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投了赞同票,而140户业主的对应的专用面积为18353平方米,小区的建筑面积为33432平方米(不含地下车库),根据物权法规定,其投票数已经“双过半”。业委会公示后,于今年128日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

  可是,小区原来的物业公司华怡物业拒不认可,坚持要继续收业主物业服务费,和业主产生纠纷。今年5月,业委会一纸诉状将这个小区老“保姆”及通建房发公司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判决原物业公司退出小区服务,要求其和原房开公司移交所有小区必需资料,以及有关资金。

  保姆称,选聘无效

  业委会作为原告,认为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同日生效,因此,原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也于同日终止。原物业应及时退出君庭小区并移交资料。由于其迟迟不退出小区也不移交资料,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此外,因第二被告未向第一被告移交诉讼请求中涉及的部分标的物,因此,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向原告移交的义务。

  法庭上,小区业委会认为,选聘新物业的结果,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双过半”的要求。因为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小区车位的面积一般不计算在建筑物总面积之内,而且该小区的地下车库作为人防工程,至今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所以地下车库面积不应计入小区业主投票权数的建筑物总面积中。

  对此,原物业公司和小区原房开公司作为被告辩称,小区选聘新“保姆”应无效。因为20089月,柳州市建委曾下文同意对小区地下车库进行产权登记,但柳州市房产交易所至今没有对地下车库进行产权登记,故属第二被告所有的小区地下车库4000多平方米的面积,应作为专有部分面积,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建筑物总面积中。

  经过原被告在法庭辩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没有组织调解,法官将对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