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了两年多的“保姆摔伤孩子案”(见本报2005年5月10日1版) ,历经曲折,虽以保姆和家政公司及其负责人共同赔偿20.4万元终审结案,却难以落到实处。昨日,受伤孩子小虎(化名)的家人向江岸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年12月,汉口台北路刘某和保姆阿兰(化名)带上半岁的儿子小虎到荆门同学家玩,突然发现儿子昏迷不醒,紧急送医后,确认小虎为颅内出血,法医鉴定昏迷是外伤所致,属7级伤残。2005年1月,小虎的家人将保姆和家政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109.1万元。
今年3月,武汉市中院终审认定,小孩人身受到伤害,是由受雇的保姆过失致其头部撞上了床头,应由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对损害后果担责,保姆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小虎20.4万元,保姆负连带责任,家政公司两名负责人因出资不到位,各应在出资额度1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昨日见到了已经4岁多的小虎,其家人说,孩子受伤后反应迟钝,走路很慢,也只会说些简单的话。因孩子神经受损,每次买的神经修复药都是2000余元一支,他们实在需要钱。
记者通过相关代理人了解到,该家政公司已被注销。两名负责人说,自己下岗后借债才办起了这家家政公司,没想到出了这件事,他们确实没有赔偿能力。59岁的保姆阿兰因病在一家小医院打点滴,她告诉记者,自己下岗后为谋生才上门做保姆,确实没有赔偿能力。
江岸区法院一名法官透露,将在近期协调当事人,了解赔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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