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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示范家庭服务合同

发布日期:2010/5/27 10:18:39       阅读人数:3047       来源:好帮家家政网       作者: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发布的《天津市家庭服务合同》(员工制)、《天津市家庭服务合同》(中介)已正式出台,并于6月1日起在我市推行。

该示范文本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家政企业合同文本式样多、不规范和缺乏必要的公平公正性的问题,避免和减少在家政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对我市家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已成为许多市民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家政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满足了市民群众生活的多样化需求,对提供生活帮助,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入驻式的家政服务活动中,服务员与雇主家人朝夕相处,关系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各种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同时,家政服务属于边缘性行业,国家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家政服务企业的发展良莠不齐,这些因素导致了我市家政服务的投诉逐年增多。

以前,合同皆由家政公司单方面拟定,格式条款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消费者只有被动接受,没有选择的余地;家政公司不能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当消费者提出终止合同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服务员擅自离工或辞工,家政公司又不能及时提供合格的服务员等。

不公平条款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如家政公司对服务员给雇主造成的损害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款)和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即家政公司规避其主要义务,加重消费者义务,限制消费者合同权利的条款)。这些条款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碍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家政服务合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家政服务关系三方权利义务不均衡的现象,与当前我市家政业的运作模式有着内在关联。目前我市很多家政公司一方面按照员工制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另一方面,以中介制为名,逃避法律责任。由此,不仅造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也使得家政服务员的权益保护几乎处于真空状态。

由于家政公司大多处于规模小,分散经营,随机性较大,加之一些企业实际操作尚不够规范,特别是家政合同不规范化问题造成后续的家政服务缺乏有效地支持和法律上的保护。统一的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对家庭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经营者服务费用的收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作出更为明晰的规定,这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家政服务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的示范文本针对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比如调换家政服务员、解除合同难、服务标准不明确等作出明确规定;与此同时,也对双方行为作出了规范,如雇主保证家政服务员在休息期间的食宿,应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服务环境和居住场所,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家政服务员,不得侵犯家政服务员的个人隐私,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家政服务员在服务期间应尊重雇主的生活习俗、习惯,服从雇主指导,不参与雇主家庭内部事务和邻里纠纷,不向他人泄露雇主的家庭人事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矛盾、工作或学习的内容和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及隐私等家庭信息,家政服务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任何时间、带任何人进入雇主的居住和工作、学习的地方。此外,家政服务公司发现雇主教唆家政员脱离公司管理,雇主成员有恶性传染病人而未如实告知,随便带家政员到别处服务或从事其他服务内容,刁难虐待家政员、频繁无理由调换时,家政公司有权临时召回家政员或解除合同。此外,示范合同还对家政服务的内容、服务地点、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解除合同条件、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设计了细致的条款,对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