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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保姆诉物管 畔山花园发生凶案

发布日期:2010/4/30 11:45:44       阅读人数:286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2009年7月19日,罗湖区莲塘畔山花园发生血案,业主夫妇当场被杀,保姆黄某致8级伤残。该案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于3月10日开庭,尚未判决。保姆黄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负有责任,诉至罗湖法院,向物业公司索赔22万余元。28日,罗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回放:

  生意起纠纷老乡杀老乡

  陈信与被害人向某、戴某夫妇是湖南老乡,曾合伙开公司。后因账目引发矛盾,陈信欲报复向某夫妻。2009年7月19日零时许,陈信携刀到畔山花园14栋某房向某住处,朝向某、戴某夫妇捅了数刀,致两人当场死亡。其间,陈信敲开书房门,朝保姆黄某身上捅了一刀。 同年7月25日,民警将陈信抓获归案。

  死者家属:

  向凶手索赔170万元

  今年3月10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察机关认为,陈信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陈信当庭表示认罪。死者向某的父亲、死者戴某的父母到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70万余元。该案尚未判决。

  伤残保姆

  起诉物管索赔22万元

  此案中,保姆黄某遭伤害致8级伤残。黄某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诉称,物业公司与业主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因为物业疏于管理,对进出小区人员未进行身份核实,未安装必备的安全防范设备,夜间未及时巡逻,致使凶手进入小区室内作案。黄某被刺伤后两次逃出求救,均未获物业保安帮助。黄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法律,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黄某向物业公司索赔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2万余元。黄某出庭时,走路仍有些瘸。

  物业公司:

  庭上辩称无责任

  物业公司庭上辩称,作案人是陈信,黄某也对陈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其损失应由陈信赔偿,物业公司没有侵权,损害结果和物业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依法不负赔偿责任。黄某不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根据物业公司与业委会所签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管、保险义务,物业公司也不具备打击违法犯罪职能。

  庭审中,法庭组织了调解。双方同意调解,但未能当庭达成共识。

  据了解,死者向某夫妇的家人也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