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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不在 太婆摔伤 家政老板被判赔2.5

发布日期:2010/3/11 15:27:55       阅读人数:15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许太婆今年73岁。据其女儿刘某介绍,去年3月31日,许太婆因头昏入住武钢总医院,老人有腔梗及胸椎陈旧性骨折,需卧床。当时床位紧张,老人住在走廊。刘某出于孝心,从硚口一家政服务部请来护工护理,交付了5天的陪护费250元和50元的中介费。

        去年4月3日晚9时许,许太婆欲上厕所叫护工不应,遂自行摸索着下床,结果不慎从病床上摔下,造成右股骨粗隆骨折。去年7月24日,太婆出院。事后,刘某多次找家政服务部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对方认为自己仅起中介作用,且许太婆系自行摔伤,不是护工人为侵害造成,家政服务部无需担责。

        刘某对交涉过程进行了录音,还聘请了律师,做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书称:许太婆为8级伤残,建议伤后护理120日。

        几经思考,许太婆将该家政服务部老板吕某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后来,法院确认太婆的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许太婆在接受服务期间从床上摔下受伤,其陪护未能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陪护系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家政服务部老板吕某承担。

        审理同时认为,许太婆自行起床摔倒,是自信其不会出现危险而为之,若能再次呼唤护工,此危险是可避免的,故对自己摔伤也有一定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认定原、被告各自的责任应按4:6分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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