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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变贼 家政公司赔钱

发布日期:2010/2/23 16:01:17       阅读人数:1495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2008年1月8日,居住在常平的蔡某霞与一家政公司常平分店(该分店未经工商登记)签订合同,约定由家政公司为蔡某霞提供保姆。签合同当天,蔡某霞交了380元的服务费,并交了跟踪服务费360元。其间,家政公司先后安排三个保姆为蔡某霞提供家政服务,但蔡对三个保姆的服务都不是很满意,要求再换个保姆。

  上班当天就卷款潜逃

  2008年8月4日下午2点,新任保姆“李小梅”到蔡某霞家上门服务,下午4点蔡某霞和家人出门,只留下保姆在家。可1个小时后,蔡某霞回家保姆已经不见,家中有不少财物失窃。蔡某霞随即报警,但该盗窃案至今没有侦破。其后,蔡某霞要求家政公司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家政公司赔偿蔡某霞损失4000元。判决后,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保姆至今下落不明

  东莞中院认为,家政公司安排的保姆在发生盗窃后下落不明,导致蔡某霞损失无法追回,家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做好保姆的审查和跟踪,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东莞中院终审判决此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