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就是工伤。赵女士符合后面的几项条件,但不符合前提条件,即她不是企业员工,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她所在的家政服务机构属劳动中介性质,与家政服务员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属《劳动法》调整对象,不存在认定工伤的问题。出了事故,只能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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